珠登记字〔2020〕100号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及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7号)和珠海市关于进一步“减证便民”相关工作部署,现就办理不动产登记推行容缺受理及告知承诺制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容缺受理
申请人申办相关不动产登记事项,在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的情况下,经申请人书面申请并承诺10个工作日内补齐的,我中心先行容缺受理并出具容缺受理回执,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关键性材料主要包括:首次登记中的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变更登记中的证明变更事项的材料;转移登记中的证明转移事项的材料;注销登记中证明注销事项的材料。
容缺受理仅针对非关键性材料缺失或瑕疵,申请人缺席不得适用容缺受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各方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各方申请人应当共同申请。
(二)告知承诺制
.取消不动产登记业务强制提交《新旧地址证明》的要求。对非因权利人原因发生的不动产坐落、地址变化,需要变更登记的,在无法通过信息共享和内部协调核查方式处理,且申请人无法提交或者不愿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新旧地址证明》的情况下,可在提供户口本、水电费交缴凭据等相关辅助证明材料的前提下,按照申请人承诺的地址给予登记。
申请办理需现场查看不动产登记事项时,经申请人书面承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自然状态与现状一致后,我中心可免予实地查看。
二、申请、受理和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时,可按照上述适用范围选择适用,并提交相应的《承诺书》(附件1、2、3)及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我中心收到适用容缺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申请时,应当检查承诺书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申请人签章是否完整及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对承诺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要求申请人补充修改或不予受理;承诺书一式两份,由我中心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容缺案卷受理后,由受理人员出具容缺受理回执单,并在系统标识为容缺案卷。容缺受理案卷由受理科室暂时负责保管,待申请人按容缺受理承诺书的要求补齐或补正相关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员将该案卷恢复为可办案卷并出具正式受理回执。
容缺案卷不纳入办结期限统计范围。
(三)办理
适用容缺受理的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充相关材料,或补充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申请人撤回本次不动产登记申请。撤回申请后,相关退件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人承诺按照其提供的地址登记的,在核实承诺地址与其提供辅助证明材料上地址一致,且中心系统无重复登记地址的,可按申请人提供的地址予以登记。
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经申请人书面承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自然状态与现状一致后,我中心可免予实地查看,依法作出登记决定。
三、监管惩戒措施
(一)事前事后监管
对采用承诺登记的事项,通过签订承诺书明确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
(二)惩戒措施
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或未按要求履行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视情况给予以下惩戒措施:
容缺受理的业务,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充材料或补充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容缺受理方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以及享受我中心提供的其他便民服务。
违反告知承诺制,发生登记错误且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我中心可立即启动更正登记程序,依法予以更正,申请人不得再次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以及享受我中心提供的其他便民服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自认定违反承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我中心依法向社会披露企业公民不履行承诺信息。
违反承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容错机制
对采取容缺受理或者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不动产登记,除查实存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通过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谋求私利的情形以外,有关部门根据“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和容错机制等相关规定,不对受理或审核要件不完整的情形进行处罚问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容缺受理承诺书;
2.关于按提供地址登记的承诺;
3.关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自然状态与现状一致的承诺。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