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登记字〔2018〕96号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不得强制公证的通知
根据《中共自然资源部党组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党发〔2018〕7号)的要求,经2018年8月9日中心业务会议研究,明确在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时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等相关规定办理,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