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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减免】通知:关于取消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的复函

珠价函〔2013〕52号

关于取消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的复函

市房地产登记中心:

你中心《关于取消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的请示》(珠房登字〔2013〕167号)悉,为减轻企业和市民办事成本,经市政府同意,取消你中心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从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我局《关于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标准的复函》(珠价函〔2012〕30号)同时废止。
请通知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收费)变更手续。


市物价局
 201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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