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价函〔2013〕52号
关于取消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的复函
市房地产登记中心:
你中心《关于取消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的请示》(珠房登字〔2013〕167号)悉,为减轻企业和市民办事成本,经市政府同意,取消你中心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从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我局《关于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标准的复函》(珠价函〔2012〕30号)同时废止。请通知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收费)变更手续。
市物价局 201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