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动减免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通知
各科室、分中心: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减费降税有关政策,经中心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调整减免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方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不再要求小微企业主动申请减免。对已列入小微企业名录的,由中心主动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二、对不在小微企业名录范围又申请减免的,采取承诺制。
三、小微企业名录参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的名单。
特此通知。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