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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数据共享】通知: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共性资料备案操作规范》的通知

珠房登字〔2013〕4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共性资料备案操作规范》的通知

各科室、分中心:

根据《关于试行共性资料备案管理的通知》(珠房登字〔2012〕154号)要求,经研究制定了《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共性资料备案操作规范》,现予印发,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请各科室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向中心业务改革工作组反映。各分中心在条件具备后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    

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共性资料备案操作规范

共性资料备案是指开发企业、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等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业务时,对有效期内重复提交的登记材料,(如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书等)预先在我中心进行登记备案。中心工作人员在受理和办理业务时直接提取扫描件,不再重复收取已备案的材料。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一、一般规定

(一)共性资料一般包括以下材料(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2)商业银行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3)委托书(含临时授权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公章(变更)备案;

(5)预售许可证;

(6)一次性或者近期提交大量重复资料的业务申请时,需要提前办理共性资料的备案;

(7)、其他可以备案的共性资料;

(二)共性资料备案以自愿申请为原则

备案与否及备案的内容,由申请人自主决定。

(三)业务审核人员应审核备案的共性资料是否满足具体业务的登记条件,如不满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完善。

二、共性资料备案程序

(一)受理申请

(1)查验主体

申请人应是开发企业、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对个人开放。

(2)查验备案材料

字迹端正工整,材料清晰完备,能满足扫描需求。职能部门的重要文件原则上收取原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

(3)录入相关信息

1.在业务受理栏点击共性资料备案,按弹出表格依次录入备案信息。

2.案卷附记:特别事项可以记录在附记中

3.交验材料  在“收缴”资料名录前打钩,表示已收缴该项材料,补充特殊资料的信息。

4.出具回执

回执号即备案编号。

(二)归档
在系统转交箱中点击案卷批转后,档案移交档案科。

(三)扫描

档案科立即扫描挂接影像。

三、共性资料变更程序

(一)受理申请

(1)查验主体

(2)查验备案材料

字迹必须端正工整,材料必须工整、清晰,能满足扫描需求。职能部门的重要文件原则上收取原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

(3)录入相关信息

1.备案信息

在“业务受理”点击“共性资料备案变更”,在“权证编号”输入原备案号,提取原备案信息,可以按实际情况修改。

2.案卷附记

特别事项可以记录在附记中

3.交验材料  

点击“提取备案影像”,录入备案编号,先后点击“提取”“确认”。在“收缴”资料名录前打钩,表示已收取该项资料或影像。新收的资料要在“来源”选择栏选择“本案卷收到”,提取的影像要在“来源”选择栏选择“相关案卷收到”。

4.出具回执

回执号即新的备案编号,申请人办理相关房产登记时应提交新的备案号,原备案作废。

(二)归档

在系统转交箱中点击批转后,档案移交档案科。

(三)扫描

档案科立即扫描挂接影像。

四、共性资料的作废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将原共性资料作废。

(二)系统将原共性资料的影像提取功能关闭,并在系统日志上标明。

五、共性资料的使用

(一)业务人员在收件时,在“交验材料”页点击“提取备案影像”键后输入备案号,单击“确认”即可。

(二)业务人员在审核资料时,在“交验材料”页点击“查看收件影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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