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启用电子证照签发系统后登记业务办理问题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签发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登记函〔2019〕160号)要求,自2019年2月底前各地市应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功能,实现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签发、下载与管理。我中心自2019年3月1日起启用电子证照签发系统。启用电子证照签发系统后,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将对登记信息进行检验校核,对不符合电子证照签发要求的登记案卷限制审核,并暂停打印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为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子证照签发系统启用相关问题处理
(一)已登记的不动产办理新登记时,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未达要求的,业务受理后由业务科室核查相关档案、查找问题并完善;需完善权籍的,将相关情况报不动产所在地负责权籍登记科室核查并完善权籍;无法完善权籍需数据整合的,报中心存量数据整合小组进行整合处理,待数据整合完成后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二)已颁发权属证书或权利证书且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中无登记信息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注销、司法协助类除外)时,业务受理后由业务科室核查相关档案、查找问题并完善;需完善权籍的,将相关情况报不动产所在地负责权籍登记科室核查并完善权籍;无法完善权籍需数据整合的(需补录的,由业务科室补录相关登记信息后)报中心存量数据整合小组进行整合处理,待数据整合完成后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三)已颁发权属证书或权利证书且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中无登记信息的,在办理司法协助类登记业务时,由业务审核科室核查相关档案,先行手动录入,再将相关情况报不动产所在地负责权籍登记部门进行核查并完善权籍(楼盘表),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然后由查封登记业务科室提取权籍信息审核办结。
(四)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未达要求的,在办理不动产抵押注销、产权注销登记类业务时,由业务科室报不动产所在地负责权籍登记部门进行核查并完善权籍(楼盘表),若无法完善权籍的(产权注销类无须完善权籍),由业务审核科室采集有关信息后,报信息管理科处理后采用预编不动产单元编码并抽取数据实现数据上报。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启用电子证照签发系统是实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实现便民利民目标的具体手段,是对我们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又一次全面检验。各科室、分中心务必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加强组织协调和解释工作。各科室、分中心对案卷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第一时间与对应科室沟通,按照要求尽快处理,同时做好办事群众的解释工作。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