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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请】通知: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印发办理不动产登记网上申请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登记字〔2020〕33号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印发办理不动产登记网上申请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分中心: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网上申请业务暂行规定》已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科室、分中心遵照执行。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5月14日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网上申请业务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网上申请业务的办理,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网上申请业务的办理包括网上预审、现场核验、收费发证。
网上预审,是指申请人通过网上平台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并上传申请材料影像后,业务审核人员即预审人员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在线对申请事项进行预先审核的行为。

现场核验并登簿,是指核验人员对已通过预审的申请事项,在现场核对申请人现场提交的申请材料与网上提交的一致后予以登簿的行为。
收费发证。登簿完成后,收取登记费用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申请人选择电子证书的,可以不用颁发纸质证书或证明。

第二条  网上申请业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网上提出登记申请;

(二)系统随机派件;

(三)网上预审;

(四)系统发送短信息通知;

(五)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六)现场核验并登簿;

(七)收费发证。

条件具备的,现场核验与收费发证环节可合并办理。

第三条 预审人员应当优先办理网上申请业务,并在收到网上申请之时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预审不通过的,应当说明原因;需要补件的,应当一次性短信告知,并通知申请人网上补正申请材料;收到补正材料后,预审人员应当2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

第四条 网上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发送短信预约通知。短信内容应包括案卷编号、预审是否通过、现场核验预约时间和地点。

第五条 网上预审的职责,与线下审核职责一致,应当严格按照《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化管理手册》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请材料需申请人签名(盖章)确认的,预审环节可不审查,由现场核验人员负责现场见证。

第六条 现场核验应当场完成。核验人员职责包括:

(一)收取材料。收取已通过预审的全部申请材料,并确保申请人现场提交的申请材料与网上上传材料影像在内容和形式上完全一致。
根据办事指南要求,需要收取原件的,应当收取原件。

(二)见证签名。申请材料需要由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盖章)确认的,由核验人员负责见证。

(三)登簿。上述步骤完成后,由核验人员负责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登簿前,受理人员应当利用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再次确认是否发生新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四)移送材料。完成登簿后,核验人员应当将案卷移送至收费发证环节。

第七条 申请人现场不能提交预审已通过的全部申请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与上传影像不一致,或核验人员认定提交的材料存在需要补正或不予登记情形的,核验人员应当不予登簿。但申请人能当场予以补正,核验人员经审查符合登记规定条件的,可予以登簿。

不予登簿的,核验人员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原因及补正途径,并将该案卷作退件处理。申请人要求出具书面不予登记文件的,核验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文件。

第八条 申请人承诺在现场核验前缴清相关税费和注销抵押的,预审人员可以容缺预审,并将该案卷标注为容缺案卷,通过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在现场核验前应完善相关手续。通知应当明确应补正的材料名称和手续内容。

对容缺案卷,核验人员应当查验短信内容,并根据短信内容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手续。

第九条 除登记管辖和登记类型的确认由预审人员负责外,其他岗位职责严格按照《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化管理手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网上申请业务应当严格按照中心已印发的办事指南收取申请材料。办事指南未要求提交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网上提交。
对已公布的“免证办”材料,或者能够通过部门实时信息共享获取、核验的材料,申请人可不用网上提交,改为现场核验即可。

第十一条 登簿时,预审结果即时转化为审核结果。

第十二条 申请人网上申请遗失补发业务的,由预审人员负责预审和刊发公告,并短信通知申请人公告期限和后续事宜。公告期届满后,核验人员负责现场核验并登簿。

第十三条 预审通过后,申请人撤回登记申请的,应当网上申请撤回。撤回登记申请无需预审人员同意和现场核验。

第十四条 在条件具备时,应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对网上申请业务的申请人或代理人身份的真实性进行甄别。

第十五条 网上申请业务办结后所产生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应按规定进行电子化扫描并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与相关职能部门实行“一窗受理”中涉及的不动产登记网上申请业务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0年 5月 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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