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年来,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创新服务举措,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惠企利民服务水平,取得积极成效。自2024年8月13日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持续介绍已推出的优化不动产登记领域营商环境创新案例,展示改革成果,供大家学习交流。本期推出案例二。
一、主要做法
(一)一次备案,实现破产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线上“自助办”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名下不动产享有不动产权利人的查询权限。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管理人开通网上身份备案服务,管理人指定的查询经办人通过手机关注“珠海不动产”微信公众号,完成个人身份绑定后,进入“破产管理人身份备案”服务界面,拍照上传必要的破产管理人及登记信息查询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电子影像,提交身份备案申请,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线上进行身份信息审查并完成身份备案后,破产管理人的查询经办人即可通过手机登录“珠海不动产”微信公众号,或电脑端登录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pg电子平台官网进入“虚拟自助机”,实时线上自助查询、下载破产企业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打破管理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时间和空间限制。
(二)一体优化,实现破产企业不动产“多轮查封一裁通”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达成一致,系统性简化、优化破产企业财产执行事务机制。受理破产案件的市区两级法院根据破产管理人的申请可以通过线下窗口、线上人民法院司法查控“点对点”或“总对总”平台向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破产案件相关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不动产查封、解除查封、强制注销抵押、裁定过户等依嘱托登记业务。破产企业的不动产被多个相关查封单位查封的,管理人或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通知相关查封单位解除查封,其他查封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解除查封的,不影响破产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财产变价方案,或者根据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的申请,依法先行处置破产企业财产。财产处置后,根据破产管理人申请,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可向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一次性解除其他相关查封单位全部查封、轮候查封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收到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送达的依嘱托文件后,不对司法文书进行实质审查,直接按嘱托内容予以办理,办结时限缩短至一个工作日内。
(三)一并规范,有效保障管理人不动产登记事务执行
一是统一明确管理人线上或线下办理有关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等事项,视同破产企业自行办理。原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的事项,可以由管理人办理。需要破产企业盖章的,可以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
二是统一明确尚未登记在破产企业名下,但属于该企业的不动产,管理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先行将该不动产办理登记至破产企业名下,处置后,再协助买受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依法可以合并办理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予以支持。
三是统一明确企业破产案件中因破产企业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如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的,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认后,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可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是统一明确管理人办理前述不动产转移登记,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纸质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可根据查询到的不动产登记权属信息径行办理,同时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官方网站刊登原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作废公告。
二、工作成效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府院联动,实现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不动产“一网通查”、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对破产案件财产实现“一网通控”、“多轮查封一裁通”等联动模式,进一步便利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财产信息,优化破产案件财产解封及处置机制,加速土地房产等重要生产要素的流通,有效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及时救助困境企业、实现债权人权益的重要保障,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2023年6月,该联动机制被省自然资源厅评为全省不动产登记队伍作风和素质提升十个典型案例之一。2024年4月以来,登记部门已经通过“一裁通”机制办理破产企业财产处置登记22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