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年来,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创新服务举措,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水平,取得了积极成效。自2023年5月24日起,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持续介绍已推出的优化不动产登记领域营商环境创新案例,展示改革成果,供大家交流借鉴。本期推出案例四。
一、主要做法
(一)抵押权首次登记时采集房屋租赁信息并对租赁情况进行备案
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就“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已出租”接受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询问;若存在租赁的,申请人应主动申报不动产承租人、租赁时间、租金等租赁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时一并将申请人申报的不动产租赁情况,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内予以记载。
(二)法院将抵押权首次登记时记载的租赁信息作为认定案件相关事实的重要依据
珠海市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中,对于抵押权和租赁权设立的先后问题,将以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簿中记载的租赁情况为依据,登记簿中已记载租赁关系的,认定租赁权先于抵押权设立。相反,如果登记簿中未记载租赁关系,当事人又主张租赁权先于抵押权设立的,珠海人民法院将严格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要求当事人作出合理说明,除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和合理说明外,法院将认定抵押权先于租赁权设立,并在执行程序中依法优先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
二、工作成效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携手共创不动产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处理联动机制,是我市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创新实践。截至目前,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时一并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内记载租赁信息的抵押权登记业务共223宗。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把好“登记关”,人民法院把好“审查关”,对依法执行抵押不动产过程中存在的虚假租赁现象进行了有效威慑及制约,该联动机制对于从源头化解抵押不动产涉及租赁关系执行难、保障司法程序中胜诉当事人权益兑现具有重要意义。此举措破解了涉租不动产在执行程序中的变价难题,先后被《人民法院报》、省依法治省办《简报》刊登推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