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及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持续推进“交地即交证”服务模式提质增效,结合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情形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划拨、协议、招拍挂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分期支付土地价款项目的除外),用地单位可选择“交地即交证”服务。用地单位可通过以下不同情形申请完成“交地即发证”:一是在参与土地竞买或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可同步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在足额按时缴清土地出让金、契税等费用后1个工作日内,不动产登记机构为用地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二是在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时可同步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待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后1个工作日内,不动产登记机构为用地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用地单位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或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在办理用地划拨手续阶段,可同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提供“交地即发证”服务,并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要件材料。
(二)靠前服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申请后,查验用地单位及经办人的身份信息、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材料,完成不动产地籍数据审核入库。
(三)协同办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用地单位按合同缴清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并根据税务部门辅导申报缴纳土地出让涉及税款。
(四)登记发证。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土地出让金、税费缴纳凭证及用地批准文件等申请材料齐全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登记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服务专窗信息
四、申请材料
“交地即发证”服务采取联动上游部门、提前介入指导、并联业务环节的方式:在招商拍地阶段提前宣传,登记机构提前指导;将预审与用地审批、地籍调查、缴税等环节从串联改为并联,提高效率。主要采取“线上申办 现场核验”模式,线上上传扫描影像件、现场核验收取原件材料,前后材料须一致。主要材料如下: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3.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办理情形)
4.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1份)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变更合同、补充协议)和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3)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或用地红线图(原件1份,若第4项材料里包含宗地界址图、界址点坐标等,则无需重复提交此项)
6.税务部门的纳(免)税证明及地价缴纳证明(原件1份,能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供纸质证明)
(1)地价缴纳凭证
(2)完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