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提高我市工程建设项目不动产登记服务效率和水平,提升用地单位办事的便利度和满意度,推动用地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或竣工联合验收时同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深入全面推进“交验即发证”服务模式,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情形
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并准备申请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或竣工联合验收时,用地单位若有“交验即发证”服务需求的,可同步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靠前服务,指导用地单位准备好相关材料提前完成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审核入库,待工程建设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税费的1个工作日内,不动产登记机构为用地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用地单位申请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或竣工联合验收时,可同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提供“交验即发证”服务,并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要件材料办理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审核。
(二)靠前服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申请后,查验经办人的身份信息、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完成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审核入库。
(三)协同办证。用地单位按合同缴清土地价款等相关费用,并按税务部门指导申报缴纳土地价款及税款。
(四)登记发证。工程建设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或竣工联合验收,由用地单位提交或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相关竣工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各项申请材料齐全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登记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服务专窗信息
四、申请材料
“交验即发证”服务,采用提前预审、地籍前置、并联办理的工作机制。即通过提前预审及地籍前置可以将地籍调查成果审核入库等用时较多的环节与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核缴土地出让金、税费等环节并联办理。审核入库阶段主要采取现场申办模式(收取原件材料),登记发证阶段可网上申办。主要材料如下: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3.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办理情形)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已办理的需提供)
5.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1份,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6.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原件1份,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或者规划条件核实意见,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7.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原件1份,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或者测绘报告等,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8.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原件1份)
9.属于住宅小区配建的地下车位、车库,还应提交确认车位、车库划分、编号以及属于业主专有或者共有的材料(原件1份)
10.辅助证明材料(原件1份)
(1)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绘记录册
(2)规划报建图
(3)用地红线图
(4)公安门牌证明
11.税务部门的纳(免)税证明及地价缴纳证明(原件1份,能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供纸质证明)
1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原件1份,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13.实施工程规划、竣工联合验收的,提交联合验收合格的材料,无需单独提交第6项和12项要求的材料